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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病假遇到试用期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6-14 00:56  来源:中华网   编辑:山歌  阅读量:16011   

咨询: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病假,导致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如果单位录用条件规定“在试用期内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一)员工在试用期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员工处于病假期间,客观上无法完成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所以,机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就会欠缺合理性。

(二)在上述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延长员工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定的,不可以随便延长。除非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的长度短于法定期限,那么,这时单位最多延长员工试用期到与法定试用期长度相同的期限。但是,在江苏和上海,在上述情况下,单位应当中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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