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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7期: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

发布时间:2019-02-03 11:14  来源:搜狐   编辑:张璠  阅读量:17813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濒危办公告[2018]157号)

内容提要

近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文件。

主要内容如下:

财关税[2018]49号

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18]49号文(以下简称“49号文”),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49号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与税务相关的政策仍应按照财关税[2016]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适用的商品

2019年1月1日起,上述税务规定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

适用的税务处理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9号文未提及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2018年11月20日,13个中央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清单》”)。《2018清单》共包括1,231项商品类别,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2018清单》实施后,2016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及2016年第47号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发布的两批清单将同时废止。

商财发[2018]486号文

2018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商财发[2018]486号文 (以下简称“486号文”)。486号文明确了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及政府部门的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486号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等除外。

486号文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厦门、广州、深圳、南京、苏州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48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我们的观察

2016年4月,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分别经40号公告及47号公告发布。201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署办发[2016]29号文(以下简称“29号文”),29号文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设置了过渡期,即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试点城市(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平潭)继续按税收新政策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后,该过渡期根据国务院2017年9月20日的常务会议被进一步延至2018年底。

新发布的文件包括更新后的《2018清单》、经提升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限额,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将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其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相关企业及个人应研读《2018清单》、49号文以及486号文内容并为应对相关政策变化做好准备。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4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4号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2016年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4号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16试行办法》”)。《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6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比《2016试行办法》,《办法》对案件标准、信息公布、信用救济措施等进行了修改。

主要变化如下:

案件标准

?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新增)

信息公布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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