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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部门公布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9-07-06 13:52  来源:东方网   编辑:沐瑶  阅读量:5990   

中新社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日公布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下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

资料图:市民在超市购物。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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