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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对铁路等领域需慎重对待,BAT如何参与其中?

发布时间:2017-08-05 10:14  来源:中新网   编辑:樊华  阅读量:9803   

国企混改对铁路等领域需慎重对待,BAT如何参与其中?

近期,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表示,从督察自查情况看,国企混改试点等改革落实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哪些国企适合混改?

中国的国企有着不同的类型,它们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类型都适合混改。

目前我国国企可以分为四类:公益性国企、自然垄断性国企、稀缺资源类国企、竞争性国企。前三类国企不适合进行混改。首先毫无疑问,公益性国企不适合进行混改,因为这会背离其公益性。其次对于自然垄断性国企,由于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成本递减性特征,且产品或服务是公众基本所需,属于准公共品,因此其产品或服务一般采用平均成本定价,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按此定价方法,企业不赔不赚或略有微利,通过收支平衡来保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再次对于稀缺资源类国企(仅对国内而言),一方面,为防止稀缺资源消费过度,其定价应由市场决定,这意味着企业能赚钱;另一方面,为防止企业因能够赚钱而过度开发稀缺资源,必须对国内稀缺资源开发征收高额资源税。也就是说,这类企业赚的钱必须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然后通过国家财政支出回馈公众。若这类企业进行混改,可能因追求最大利润而导致稀缺资源过度开发。以上三类国企均为垄断领域,但属于“合理”垄断。

最后一类是竞争性国企,其典型特征是追求最大化利润。需要指出,现实中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即一些竞争性企业由于自身的强大竞争力而成为行业中的支配性厂商,这种企业尽管具有较强甚至很强的垄断势力,但由于行业进入不像前两类那样受到政府管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不消费或少消费来制约企业,因此,该类企业不属于前三类垄断企业中的任何一种,而也属于竞争性企业。

显然,混改只适合于竞争性国企。在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完全按市场规则来运作,不承担公共职能(但鼓励其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混改后,尽管还是国有控股,但已不是纯粹的国企,严格来说,将它称为国有企业是不太严谨的。因为企业存在多元股东,而不是国家一元股东,只不过国家股份居多数而已。至于国家没有控股而只是参股的企业,只能纳入非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范畴。

铁路业混改需慎重对待

据悉,电信、民航、铁路等领域的国企混改要全面提速,对这个问题需要慎重对待,要考虑这些行业中国企的不同性质。

电信业长期以来被视为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也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因此,该行业一直由国家控制和垄断经营。但是由于光纤通信、无线通讯等技术的发展,电信业早已不是自然垄断行业。世界经验证明,民资进入电信业,只要外控有力,内控严格,并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多大影响。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开始放松电信业管制,由此每年为公众带来70亿至160亿美元的收益增量。而我国电信业垄断经营的结果却是价格高,服务质量差,这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剥夺,因此,放松电信业垄断,允许民资进入或参与国企混改,是电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惠及公众的重要举措。

民航业与电信业性质类似,但其竞争性更具典型性,因此,同样适宜于混改。

铁路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竞争类型,主要指铁路建设,如轨道铺设、桥梁建设、机车生产、车站修建等,在这些领域,民资既可以直接进入,也可以参与国企混改;二是自然垄断类型,就是铁路运输,只能由国家来垄断经营,不宜推动混改,更不能放开由民企来经营,尤其是客运。英国铁路运输私有化改革的失败是值得汲取的惨痛教训。上个世纪90年代,原本统一经营的英国公共铁路被分包给两个不同的私企,负责运输的泰晤士列车公司在对新的安全系统进行成本核算后,认为更新火车事故防御系统的费用大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宁可进行事故后的伤亡赔偿,也不愿意进行安全系统改造,加之负责信号系统和运输的公司之间缺乏沟通,导致1997-2002年接连发生13起严重事故。可见,对于铁路运输,如果民资进入,则可能因过度追求盈利而导致安全系统风险和价格大幅上升,从而直接影响国民福利的提高。因此铁路运输只能由国家独资经营,并以成本控制为主要评价指标。

不过,铁路运输中也有某些环节是竞争性的,譬如车厢广告、某些技术(像互联网技术)等,在这些环节,民企是可以进入的;如果这些环节是独立的企业,也可以参股。

民企如何参与国企混改值得探讨

民营经济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撑力量,同时产生了一大批具有很强实力和竞争力的民企,比较典型的就是BAT(百度、阿里、腾讯)。以BAT为代表的民企参与国企混改,无疑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它们参与国企混改,势必会增强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如果直接进入国企所在行业,还会刺激国企的创新力。但必须注意的是,民资的本性是逐利,尽管这种逐利只要是合规的,就是允许的,也应该支持,因为它同样创造财富,同样能够增加国民福利,但是,逐利性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会提高国民福利,像上述英国铁路运输私有化的改革,就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降低了国民福利。

因此,民企参与国企混改,需要认真研究它们要入股的国企以及该企业所在行业的性质。以BAT进入铁路业为例,它们能够进入或参股的只能是其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而铁路运输,尤其是客运,则不应该参股。不过,不能参股并不意味着不允许进入,可以开展合作,譬如,铁路运输的某些技术工程,可以通过PPP方式,由BAT负责,作为回报,BAT可以获得某种特许经营权(如广告)。(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高明华,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教育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交所首届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投资协会民营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等。研究方向包括公司治理、国企改革和民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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