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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如何分类发展?行初机构支招治理筹划

发布时间:2017-08-26 17:27  来源:百度   编辑:沐瑶  阅读量:6565   

9月1日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该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多处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次新法实施,某种意义上决定了中国民办教育的未来发展。

那么,新法施行后,民办学校到底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事实上,这个问题已成为现阶段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头痛和困扰的“心事”。

民办学校如何分类发展?行初机构支招治理筹划

李春光在上海“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推进策略与操作实务”高峰论坛上主题演讲

8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讲座,行初教育服务机构发起人、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首席业务顾问、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李春光律师受邀出席并作主题演讲。作为主讲人,李春光结合全国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对新法实施的背景、困惑和变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座现场,他还进一步针对新法实施后民办学校分类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在场的学校举办者们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整体框架性解决方案。

分类选择,新法不设统一过渡期

行初机构教育法律专家李春光指出,虽然新法自下月起就正式施行,但根据规定,新法并没有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设置统一的过渡期,也不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进行选择。他表示,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配套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以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地推进,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新民促法修改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不难看到,国家立法层面的这一相关表述,事实上已为各地出台配套政策和规定,给予民办学校作出分类选择的最终决策,留出了空间。

分类选择决策早晚要做,那么,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而言,过渡期价值何在?过渡期内,民办学校又该做好哪些选择前的准备和应对工作?

顺应分类,学校应未雨绸缪、“体检”先行

新法修改决定指出: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初机构教育法律专家李春光表示,从前述规定中可以看到,学校未来做出分类选择决定后,将面对差异非常大的不同监管体系和制度;所以,分类之选对于学校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学校有必要同时也属当务之急的是,尽快对自身情况从法律和财税两个维度进行“体检式”的全方位排查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资产权属,人力资源,结余处置,债权债务等,以便排查隐患,梳理问题,准确评估自身情况,为后期治理、对接资本和科学选型作好预备。

学校分类发展,整体治理筹划是核心

新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筹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此外,还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等。

那么,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来说,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明晰、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历史遗留的产权归属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无疑就是将来新法实施后不可回避的症结,甚至很可能引发办学风险。

对此,民办学校该如何应对?

目前正为国内多所民办学校提供分类选择前全方位治理专项服务的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团队,对这一问题有着“接地气”的认知和答案。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主任姚琦律师表示,在近几个月来为不同省份和地区的民办学校提供专项治理服务的过程中,其实法律和财税专业团队的最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帮助学校进行资产确权、设计资产剥离方案、设计轻资产化营运方案、进行税务筹划、进行法人结构重组以及规范化处理学校既有的办学结余。

这正如行初机构教育法律专家、行初教育服务机构发起人李春光在多场主题教育论坛主旨演讲中所言:下一阶段,民办学校无论如何选择分类,其发展都应着眼于未来的综合治理,着眼于合法轻减资产、合理分解办学结余、合规重组架构。为此,学校方面涉及这些层面的法律和财税问题时,建议在过渡期内及早咨询相关专家,寻求切实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和建议,从而为合理选择选型及选型后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法布局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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